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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修1级台阶赔偿4万多元警示了什么

时 间:2019-09-26 03:18:42 来 源:本站整理

  一种说法

  少修1级台阶赔偿4万多元警示了什么

  张海英

  80多岁的王女士在北京某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公园认为是老人年纪大又不小心摔倒,公园不应该担责。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涉事公园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9月24日《北京晚报)

  上述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公园方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公园尽到了这种义务,就不用赔偿王女士骨折的医疗费,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公园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园代理人认为,公园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是涉及公园台阶设计的相关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我国《标准化法》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顾名思义,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国家标准,而国家推荐性标准是国家推荐、企事业单位自愿采用的标准。虽然国家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此案的法院判决对企事业单位是一种警示:国家推荐性标准并不是摆设。

  企事业单位该不该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方面要看推荐性标准的表述。公园设计规范对室外台阶踏步数的表述是不应少于2级,“不应”二字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既然公园少修了1级台阶,就不符合正常情况,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企事业单位该不该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另一方面要看具体场所。由于公园是客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任何存在安全隐患的细节性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游客安全——公共场所设施事关公众安全,不能出现“少修1级台阶”之类问题。除了少了1级台阶外,法院还指出此处无相关警示标志,再次证明公园方面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可以说,法院的认定和判决非常公平合理。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对公园方面也是一种警示——公共场所在安全保障方面不能有丝毫侥幸,不能为了省钱而少修1级台阶,更不能视国家推荐性标准为废纸,因为推荐性标准也是一种标准,有其科学性,有现实指导意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首先是因为“抠细节”,抓住了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关键词——“不应”,而且理解比较准确。其次,清楚认识到公园是重要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应该更到位。该案判决不但对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启示意义,也对其他企事业单位有警示意义。

  企事业单位要正确看待和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所谓正确看待,是要意识到国家推荐性标准并非可有可无,采用这样的标准保护用户安全就等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反之,如果有国家推荐性标准而不正确看待和采用,企事业单位可能要为之付出代价。该案涉事公园就是明显的例子。

  当然,这一案件的判决也值得我们思考,即公园廊亭台阶涉及的相关标准,能否从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因为公园属于公共场所,从最大化保障游客安全的角度来说,理应强制执行台阶不应少于2级。这样游客安全才能更有保障,公园方面才不会因为失责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园设计规范》,只有部分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至于涉及台阶的条文为何没有确定为强制性条文,不知制定者是出于何种认识,希望修订《公园设计规范》时能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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