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允许创业者重新开始
日前,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了市场主体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等工作重点。
本次印发的《方案》中最大的亮点,当属个人破产制度再次被提上议程。综观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依然是一片空白。2007年,我国实施新的企业破产法,但该法规范的主体仅限于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并不在其列。这也是企业破产法被部分法学界人士批评为“半部破产法”的原因所在。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债务人进行豁免并对债权人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随着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愈发活跃、信贷消费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社会需求已经不容忽视。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个人一旦背负上巨额债务,往往一辈子也难以翻身。诚然,在众多的债务人中,的确存在一些自认违约成本低廉而故意欠债不还的“老赖”。对于这部分人,采用在社会上进行公示、限制信用办理、交通出行管制等严惩措施的确不为过。但这种“一棍子打死”的方式,对于那些并无主观恶意,因为预料之外的情况无法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而言,却显得过分残酷。尤其对那些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进行创业的企业家来说,创业失败很可能意味着人财两空。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他们很可能彻底丧失东山再起的机会。
创业本就是高风险、低成功率的冒险,若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后盾,创业不仅对于有能力、有诚信的企业家而言,是一次风险收益不对等的赌博,对于支持创业、乐于出借资金的债权人来说,也基本意味着他们丧失了等待创业者东山再起收回资金的机会。
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既是对目前“半部破产法”的必要补充,也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市场资源分配的客观需要。受到破产保护的自然人也因此拥有了重整旗鼓的机会。
此外,由于居民信贷观念的深入,全社会信贷消费的理念也在逐渐养成,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一季度,居民部门的杠杆率已经达到了54.3%,继续保持着平稳上升的态势,虽说信贷消费的发展助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信用违约也为金融系统埋下了隐患。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信用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有必要澄清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可以“欠钱不还”,也不是所有自然人都能免除债务,对于破产情况的认定,必须有一套严格审核机制。目前,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逐渐具备了制定并实施的基础。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经验,想要最终建成个人破产制度,仍需不断研究、探索与尝试,如此方能使其成为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
盘和林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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