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就业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各方责任难以厘清,委员建议——
新型用工亟待立规
本报记者 陈晓燕 彭文卓
“传统模式下的企业有自己的货运司机队伍和大货车,但现在,企业只需把货运信息发给网络平台,平台再为其匹配线下的货运司机,司机开着自己的车来拉货……”今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主席丁小岗向记者说起在调研中发现的交通运输行业普遍存在的情况。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庞大的互联网平台就业群体。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网约家政工等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日常。这种就业形态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多位总工会界委员及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剖析,并提议应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政策研究。
问题:劳动关系难认定,各方责任难厘清
“‘三新’下的就业形态和劳动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相当一部分的互联网平台就业人群属非标准就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认为。
他列举了这一就业形态的主要特点:一是组织方式平台化,“企业+个人”的雇佣方式,变成了“平台+个人”;二是全职就业兼职化、雇佣关系多重化;三是劳动关系虚拟化,互联网平台与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和虚拟化方式,遵守约定和规则,共同完成一项劳务目标,实现劳务提供和给付的全过程,其实质是劳动关系;四是工作地点灵活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劳动者可以仅用电脑,甚至是智能手机就完成劳务给付的整个环节,也没有严格的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之分。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互联网平台就业模式下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各方责任难以厘清,给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带来挑战。”吕国泉委员举例,互联网平台大多自定劳动规章制度,在线会议、视频开会、网络直播等占用休息时间,却不算加班,在制订、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鲜有与劳动者协商的。一旦双方出现纠纷,为劳动者主张劳动权利埋下隐患。
吕国泉、丁小岗两位委员还提出这一用工模式对工会组织建设的挑战。在这种模式下,用人单位虚拟化,《工会法》规定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的要求不易落实,劳动者亦因法律身份模糊,其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易实现。
此外,丁小岗委员还介绍,在司法救济方面,由于用工性质的难以界定,劳动者无法纳入现有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容易采取非理性方式维权。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李娟告诉记者,目前,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方面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现行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是基于传统单位用工模式设计的。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用工关系不明晰、不容易被界定,在适用劳动标准、社会保险政策时无法对接,因此扶持新业态发展亟须增加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匹配性。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政策研究
针对这些问题,委员和专家们提出了不少建议。
吕国泉委员建议,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立足新业态下的劳动者需求,增强劳动用工和社保体系与新就业形态间的匹配性。
“社会保障要跟上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吕国泉委员说,对于一些资金不足、缴费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低的小微企业,如位于起步阶段的创业公司等,应对其设置特殊政策。对于自由职业者,其社保缴费不应强调雇主的概念,要设计新的政策依据。同时,这些人的流动性强,没必要按月缴纳,可以研究出台按季度缴纳、按年缴纳的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平台,缴费不一定要到柜台,可手机支付,这些改进能促使劳动力流动更加便捷。
同时,要建立劳动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吕国泉委员认为,在劳动用工网络化管理、无纸化办公的今天,劳动纠纷的证据均可以数据形态保存,并可追踪数据来源,显示数据演变,可借助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之外的网络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诉讼处理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丁小岗委员在提案中建议,要进一步明确不同就业形态的认定边界,研究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及民事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界限。同时,适当扩大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范围,将一些具有部分劳动关系特征的就业形态纳入非标准劳动法律保护框架。
李娟也建议研究制定非标准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要探索适应灵活就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失业和工伤保障方式。(本报北京3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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